原告张某,男,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戴锡金,石门县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区X路办事处西郊社区X区X栋X楼。
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李子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