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常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诉被告张某、常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财产保全费2180元,共计5305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陈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