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开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市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务农,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略)X,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梁某,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在福建省务工时相识并恋爱同居生活,1999年正月二十八日生育某子取名赵某成,现年13岁,在读小学。2007年4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财产有位于开县新城驷马占地移民X号房二楼右侧房屋一套,2007年4月16日买的,当时买成95000.00元,已付78000.00元,还欠房老板12000.00元,约定好了办理房产证之后付余下的钱,房屋现在大概值35万左右。不欠被告父母的钱,被告出示的那些卡内没得钱,我也没有中奖。我们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成随我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3、共有的房屋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魏某辩称:原告所说的相识、育某、结婚登记的情况属实。结婚时候没得嫁妆。婚后,我们共同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未装修,购房时向我父母借了31000.00元,还欠房老板郑志成12000.00元。提出离婚之前,我听说原告买彩票中了大奖,由于在福建买的一时无法到那边查找证据来证实,但据亲朋好友讲原告中奖是事实。原告办理了很多张卡,我不晓得密码查不到具体卡内具体金额。最后,我不同意离婚,请法院给我们和好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在福建省务工时相识并恋爱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某子取名赵某成,现在校读书,2007年4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婚后于2007年4月16日花费95000.00元购买了位于开县新城驷马占地移民X号的房屋一套,面积约125平方米,2007年4月17日给付房款78000.00元,尚欠12000.00元要等此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下来再给付,房屋现未进行装修。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其婚生子的户口情况复印件,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房屋出售协议及收条一张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准许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而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但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40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勇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丁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