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韩民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
被告冯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本市X村。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严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孙某与被告冯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严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