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珂,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