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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覃道辉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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