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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曹某与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工资13160元、医疗费13600元、一二审诉讼费150元,并按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手续,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医疗费及诉讼费两项已另案处理完毕,现被执行人陕西煤航数码测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剩余未付的工资7774.46元支付给了申请人曹某,并为曹某办理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手续,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地

审判员舒四来

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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