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务农,住(略)。
被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乡X村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学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陈某请求: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08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按农村习俗订婚,并于同年1月20日到永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很少到被告家生活,双方性格不合,一直未生育小孩。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廖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陈某自愿支付给被告廖某现金12000元,此款限本协议签字后当庭支付;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学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