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庆,湖南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顽宁,永兴县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关键证据尚未取得为由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马佳伶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