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某,男,31岁。
被告林某,女,32岁。
本院受理原告司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河南某睢县X村,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河南某睢县人民法院。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某睢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河南某睢县X村,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河南某睢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林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某睢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霞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