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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诉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司某,男,31岁。

被告林某,女,32岁。

本院受理原告司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河南某睢县X村,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河南某睢县人民法院。故请求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某睢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河南某睢县X村,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河南某睢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林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某睢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霞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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