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新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男,回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告:丁某,男,回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丁某,男,回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略)。
被告:袁xx,女,回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住(略)。
原告丁某、丁某与被告丁某、袁xx继承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圣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丁某,被告丁某、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诉称,我和丁某系丁某的儿子,系丁某的孙子,俩被告系夫妻关系。丁某于2002年4月27日去世。生前留有遗嘱言明其名下位于本市X村X号座南某北西边房屋一间由俩原告继承,可是被告现欲独占此房产,拒不履行遗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该房屋。
被告丁某辩称,房子是其父母的,修建于1984年,房产证是1991年2月7日办理的,登记在我父亲丁某名下。该房屋产权至今仍在我父名下,原告居住在该房屋内。
经审理查明,丁某和丁某系丁某和袁xx夫妇的儿子,系丁某的孙子,丁某在本市X村X号座南某北平顶房两间半。丁某于2002年4月27日去世,有一独子丁某。2001年1月10日立有遗嘱,遗嘱内容:“因本人年事已高,近期身体渐感欠佳,特将身后事宜作出如下安排,本人去世后,将登记在我名下的位于xx村(西xx排xx号)两间半住房(座北朝南某向)东边壹间半归儿子丁某和儿媳袁xx所有;西边壹间归两孙子丁某和丁某所有,特立此嘱以作继承。”被告夫妇以赡养老人为由,不同意将该西边一间房屋给原告,为此原、被告争执不下。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原告系被继承人丁某第某顺序继承人,被告丁某系第某顺序继承人。丁某将自己所有的合法房屋立遗嘱由原告继承西边一间,被告丁某、袁xx夫妇继承东边一间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依法应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本市X村xx号(原西xx排xx号)丁某名下的座北向南某屋西边一间由丁某丁某继承所有,东边一间半归丁某、袁xx夫妇继承所有。
诉讼费1060元,由原、被告每人承担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圣鹏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