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乙,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志旗,湖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乙与被告湖南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冯某乙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某乙负担。
审判员谭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少辉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