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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乙与湖南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乙,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志旗,湖南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乙与被告湖南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冯某乙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冯某乙负担。

审判员谭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少辉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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