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永县X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该联社(略)负责人,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居民,住(略)***路***号。
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彭某已还清在原告处的贷款本息为由,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莫海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龙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