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道县X镇xx居委会xx组。
被告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某道县X镇xx村X组。
本院于2012年2月1日受理原告熊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于2012年2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审判员曾智辉
二0一二年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何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