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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某与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全某,男,44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毛某,男,51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住所地湖南某临澧县X镇X街。

负责人周某乙。

申请再审人全某与被申请人毛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某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全某不服,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全某以“申请再审部分证据还未补充完善及本人身体健康原因”为由,与2011年11月7日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全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某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侯克山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姚敦贵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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