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被告长沙市x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陈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女,该单位干部,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李XX,男,该单位干部,住该单位宿舍。
原告黄XX诉被告长沙市x委员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某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是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原告黄XX、被告长沙市x委员会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并同意法院实行独任审理。据此,本案由审判员钟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5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XX负担。
审判员钟浩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彭昱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