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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60岁。

被告黄某,女,62岁。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受理,由于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黄某的姓名及住址与户籍证明不符,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秋惠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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