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60岁。
被告黄某,女,62岁。
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受理,由于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黄某的姓名及住址与户籍证明不符,应当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某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秋惠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