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梧州航务工程处船舶修造厂,住所地:梧州市X路龙船冲4-X号。
负责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航务工程局梧州航务工程处,住所地:梧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桓,广西航务工程局梧州航务工程处后勤部主任。
被执行人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梧州航务工程处修造厂、广西航务工程局梧州航务工程处依据本院(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韦某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将梧州市X路龙船冲4-X号办公楼交回给二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韦某将梧州市X路龙船冲4-X号办公楼交回给二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坚
审判员李某遥
审判员钟健华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石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