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以原判决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文琳
审判员杨中林
代理审判员王素琴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新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