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申请人庞xx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2008年1月起到2010年6月底的赡养费3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经寻找到现居住地后,被执行人又再次搬走,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长民初字第X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某军
执行员杨民利
执行员郑潇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