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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某与周XX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牟某,男,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XX,女,永寿县人。

被告周XX,男,永寿县人。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牟某诉被告周X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广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被告于2012年元月22日到原告家击打原告,致原告在永寿县人民医院住院三天,花费医疗费759.81元、交通费454元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药费750元、误某240元、护理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19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在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1200元。

二、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广利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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