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
被告刘某甲,男。
被告刘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钟某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