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X局,住所地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廖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北劳社监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X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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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审判员任日新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