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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北劳社监罚字[2011]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X局,住所地郴州市X

法定代表人廖XX,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郴州市XX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X局申请强制执行北劳社监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因申请执行人郴州市XX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审判员任日新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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