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何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某甲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长何某智
代理审判员曾碧丹
人民陪审员朱优凤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