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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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盗窃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1969年生。2010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封市顺河区联合收割机厂家属院,顺着楼上的煤气管爬上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的被害人陈XX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和一部天语牌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2元。

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在劳动教养期间主动供述其盗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樊某某供述;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价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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