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芦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乡建设局,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郑州市X乡建设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郑州市X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罗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文锋,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芦某诉郑州市X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信丽
审判员张某乙
审判员周建强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