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吴某租金5104元,承担违约金1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西安大秦自强复仿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10日前给付案件款2500元,余款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审判长左杰
审判员王毅
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希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