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鲜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鲜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鲜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