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某)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院绿洲花园B座24-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文献,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郑州市龙鑫土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燕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伟豪、王某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某诉人郑州市龙鑫土方清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人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5元,均全额予以退还。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