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某乙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代)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