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伊川县X区管理所,住地:伊川县X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凌某。
申请复议人伊川县X区管理所(以下简称伊川管理所)因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川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的(2011)伊法执异字第207—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伊川管理所认为伊川法院在执行王某、凌某申请执行伊川管理所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已于2011年3月15日送达(2010)伊执字第X号执行结案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王某、凌某又以同一判决向伊川法院申请执行,伊川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冻结伊川管理所的银行账户,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本单位的合法权利。伊川法院(2011)伊法执异字第207—X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程某违法。请求撤销伊川法院(2010)伊法执异字第207—X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期间,申请复议人伊川管理所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复议人伊川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5项、第1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伊川管理所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杜建国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黄宏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杜凤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