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教研室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住(略)。
被告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学华,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辛薇,北京市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隽,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廖某、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廖某、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