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又名焦X,男,出生于(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被告人焦某为便于养蚕,决定将自己所属的位于南召县X组山坡上的荒草烧掉,为此焦某先在山坡周围扒了火道(隔离带),同年3月23日早上,焦某到该处烧蚕坡上的荒草时,引起乔端镇X村X组交界处的蚕坡林失火,焦某在打火的同时,又用电话通知同组的韩某,让韩某通知其家人也到山上打火。后大火被群众扑灭。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过火有林地面积188.4亩,折合12.56公顷。
另查明:2011年6月13日,焦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188.4亩过火林地所涉及的李某、焦××、李某、焦××、王××、焦××、李某、焦××、焦××等户主均表示不再要求被告人焦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焦某在庭审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韩某、程某、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过火有林地面积的计算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山林着火,因过于自信导致大面积山林失火被毁,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本案所涉及的受害人都表示对被告人谅解,不再要求被告人焦某赔偿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郝磊
审判员李某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