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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11月22日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农历八月,朱燕梅(另案处理)在云南省宣威市提起以介绍女方与人成婚为由骗人钱财的犯意后,便与孟四川(已判)、被告人陈某协商,以把陈某介绍与人成婚为由骗人钱财,孟四川及被告人陈某同意。朱燕梅通过汝南县X村民苏XX联系到本镇村民温XX及其母孔XX,让苏XX、温XX及其母孔XX到云南省宣威市。苏XX、温XX、孔XX到云南省宣威市找到朱燕梅后,经与朱燕梅协商,朱燕梅以介绍陈某与温XX成婚为由让温XX给孟四川x元的彩礼款。被害人温XX给孟四川x元后,被告人陈某与苏XX、温XX、孔XX一起到温XX家,被告人陈某与温XX办理结婚证共同生活十几天后逃走。案发后孟四川把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受害方。被告人陈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另查明,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向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人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伙人孟四川的供述、被害人温XX的陈某、证人孔XX、苏XX、陈XX、孟XX、高XX等人的证言、和解协议、被害方出具的收据、汝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宣威市公安局格宜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及被告人的户口证明、(2011)汝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人成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伙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清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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