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女,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3。
被告兰某,男,满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住(略)-3。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海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原告洪某与被告兰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举行了婚礼,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兰某某,现年七周岁,后双方于2006年12月1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洪某与被告兰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兰某某由被告兰某抚养,原告洪某自二0一二年三月份起每月给付其子子女抚养费二百元。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冯海波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