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市人,系退休工人,现住(略)-2-4。
被告王某,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略),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靳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玉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0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自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利息为1300元,并向原告靳某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拒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此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所欠原告靳某借款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元,此款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给付原告靳某五千元,剩余一万六千三百元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还清。
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元,收取一百九十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玉伟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