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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胡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XX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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