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胡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对被告胡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XX承担。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