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株洲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XX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株洲市X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XX,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受理原告株洲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原告株洲XX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黄X价值3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株洲XX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自有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告黄X价值36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爱武

代理审判员刘寿

人民陪审员陈赛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