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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段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198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2月3日登记结婚,1988年7月16日婚生一子取名段某卫(已成年),婚后我发现我俩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打架,1996年我和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并且于1998年9月经乡司法所调解我俩仍没和好,我和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段某缺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2月3日登记结婚,因婚后二人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吵架、打架,已分居生活十几年,为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而且已分居10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段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晶

人民陪审员:赵某强

人民陪审员:张永帅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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