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宜章县X镇。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告黄某丙。
被告黄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X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黄某丙、黄某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8日作出(2011)宜民二初字第1130-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黄某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田支行的存款X元(帐号为………………)。现因该案已调解结案,双方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黄某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田支行的存款X元(帐号为………………)的冻结。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谦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某、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