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
上诉人李某甲为与被上诉人朱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和被上诉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审判员蔡文慧
代理审判员李某甲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王变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