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
被上诉人:许昌东方公交客运公司,住所:许昌市莲城大道孙湾。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安某,男。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许昌东方公交客运公司、安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天兰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王伟琪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变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