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1年1月1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阴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x元,依法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核实相关证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晓东
代理审判员张培峰
代理审判员孟德广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陆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