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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8日10时左右,被告人黄某乙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街工商局经济监察支队家属院东单元X楼南户,趁被害人权ⅹⅹ与邻居杨ⅹⅹ聊天之际,将权ⅹⅹ放在房间暖气片上的手提包及包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乙在公安阶段的供述、证人蒋ⅹⅹ、杨ⅹⅹ的证言、被害人权ⅹⅹ的陈述、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被盗物品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再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麻玉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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