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内环路开办诊所开展诊疗活动。郑州市金水区卫生局分别于2009年11月3日和2010年1月20日两次对张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后,张某某仍未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010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开展诊疗活动时被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人张××的证言、户籍证明、自述材料、指认照片、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常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