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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永寿县人。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陕西省咸阳市X区人。

被告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乾县X镇XX街。

法定代表人祝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咸阳朱雀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某国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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