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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麦提伊力.阿布力米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1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批捕逮捕,同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语言翻译,姜小明。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某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伊力.阿布力米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麦麦提伊力.阿布力米提以及翻译姜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麦麦提伊力.阿布力米提伙同阿××(11岁)经预谋后,在商丘市X区神火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西侧,将被害人梁某一部价值575元“诺基亚”牌手机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麦麦提伊力.阿布力米提供述;被害人梁某陈某;证人史某、陈某、董某证言;鉴定结论;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伊力.阿布力米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麦麦提伊力.阿布力米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赃物及时追回,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麦麦提伊力.阿布力米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麦麦提伊力.阿布力米提的刑期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玉欣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郭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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