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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某、曾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表人谭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曾某,女,苗族,农村居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麻人口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曾某已经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麻人口征字(2011)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郑卫华

执行员曾某

执行员满维清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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