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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吸铁石网络会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X路X号6F。

法定代表人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俊锋,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调查取证、承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收取赔偿款,申请强制执行,承某、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接收执行款、物,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调查取证、承某、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收取赔偿款,申请强制执行,承某、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接收执行款、物,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株洲市吸铁石网络会所(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街X栋X楼。

代表人郭某乙,该合伙组织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株洲市彩虹谷网络会所总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xx。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代为提交证据、提出答辩、参与法庭辩论,进行和解、调解,签署法律文书等。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成功公司)诉称:该公司经权利人的独家授权取得电影《叶问》、《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6月,原告宁波成功公司发现被告株洲市吸铁石网络会所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吧向不特定用户提供上述影片的点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x元。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吸铁石网络会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对电影《叶问》、《爱情呼叫转移2爱情左右》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株洲市吸铁石网络会所当庭支付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8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唐俊平

审判员邹梅元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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