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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X镇X村X号。

被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曾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正月相识恋爱,2011年2月19日共同到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身体多病,长期在医院治疗,从2011年三月份开始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依法起诉,请依法判处准予离婚。

被告徐某当庭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正月相识后遂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9日共同到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从三月份开始被告体弱多病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直至九月份才出院,原告则在外务工,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此,原告于2012年1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某经手的债务由原告自行负责偿还,被告徐某经手的债务由其自行负责偿还;

三、双方无其他财产、债权及债务的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因调解减半交纳200元,原告曾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秋明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龙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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